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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金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重利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金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施金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
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6年4月24日(星期一),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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