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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展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展銘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田中鎮山腳路三段三七O巷三六弄二號及禁止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父親待照顧,伊不會逃亡,請求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經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擔保被告到院接受審判與執行之可能性,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即無羈押之必要性,故准予被告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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