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訴,36,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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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崇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蘇品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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