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訴,856,20171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105年度訴字第856號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仲維
指定辯護人 陳志忠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陳志忠公設辯護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陳志忠公設辯護人」,依前開說明,為漏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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