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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傳易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傳易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傳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另案自107年3月27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核無逃亡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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