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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峯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峯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6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5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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