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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李永霖
被 告 吳宇霖
吳立全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4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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