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易,88,2017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
交易字第128號
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來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07、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來和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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