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1070,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89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忠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忠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多方宣導,被告應知之甚明,但其卻仍在飲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其漠視國家禁令及用路人安全之心態,實有可議。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本次係屬酒後駕車之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檢出之吐氣酒精濃度、生活狀況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894號
被 告 蔡忠彬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蔡忠彬於民國106年4月16日18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4瓶後,雖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消退,仍於翌(17)日上午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孫子上學;
嗣於同日上午7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與東民街口,為警攔查,經發覺臉色潮紅、身有酒味,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安全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忠彬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I3A013372號通知聯)影本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駕車犯行。
是其前揭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朱 健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