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1104,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煥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6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煥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更正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竊盜案件,經本院各以102年度交簡字第834號、102年度簡字第12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並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1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064號
被 告 許煥忠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煥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3月1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自106年4月10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彰化縣和美鎮和厝路一段月眉里活動中心處,飲用米酒半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安全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9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和厝路1段232巷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於同日晚間9時31分許,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33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煥忠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3月1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足憑。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何蕙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