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53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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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益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林益墩係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及補充被告經警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民國106 年2 月7 日17時39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於95、96年間,曾有違背安全駕駛之前科紀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2683號為緩起訴處分,及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22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仍不思警惕,再為本件犯罪,其酒後駕車之行為,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漠視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被告經警方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及其所為對社會道路安全所生危害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被告職業為工、智識程度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87號
被 告 林益墩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益墩於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9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許止,在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內某處飲用保力達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位於彰化縣○
○鎮○○路000巷00號住處。
同日17時30分許,其行經彰化縣秀水鄉彰鹿路與瓦瑤街口前,適為警當場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6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益墩於警、偵訊中│證明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    │之自白                │                        │
├──┼───────────┼────────────┤
│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道│證明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
│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
│    │定紀錄表1紙           │之事實。                │
├──┼───────────┼────────────┤
│ 3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佐證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                        │
│    │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蔡 勝 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 侑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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