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簡,632,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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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宗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車輛資料詳細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宗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現仍於緩起訴期間,猶不知警惕,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嗣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停放同向之自用大貨車,經警到場處理,並將黃宗連送醫救治,於抽血檢驗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21.4mg/dl,確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並危及一般用路人之安全,兼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參酌被告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908號
被 告 黃宗連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宗連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8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民國105年9月7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未構成累犯)。
猶不知悛悔,復於106年1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其友人位於彰化縣永靖鄉住處,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
嗣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行經彰化縣埔心鄉武平西街與東寧路交岔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停放於該處由徐明達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僅黃宗連受有傷害),經警到場處理,將黃宗連送醫救治,並在醫院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試,測試值達221.4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10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宗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明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06年1月14日醫事檢驗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蕭有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西哲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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