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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鈞鼎
被 告 盧國森
鑫府興業(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上列被告因被告盧國森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汽車毀損新臺幣【下同】11萬元、牌照燃料稅支出5000元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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