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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治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5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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