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交重附民,22,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吳羿霆
被 告 賴麗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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