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林若怡
林振宏
林振聲
林振揚
林秀慧
被 告 林裕傑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裕傑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