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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侯束女
被 告 吳明輝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易字第11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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