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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李炳榮
被 告 蔣銀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蔣銀樓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52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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