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侵訴,60,2018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勤裕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未坦承全部犯行,其羈押期間將於107年3月11日屆滿,而本院於107年3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尚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