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侵附民,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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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74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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