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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在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零點零陸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在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小包(驗餘數量為0.0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6日下午3時25分許,經員警於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2段與瑚璉路口,發現其騎乘重型機車行跡可疑,經警在該路口處攔查,被告於員警確認其身分後,自行提出透明結晶1小包,上開透明結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惟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毒品,經送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草屯療養院於105年11月28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51100336號鑑定書可稽(參105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卷第57頁)。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本件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701公克,驗餘數量0.0600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均已附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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