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單禁沒,8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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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筱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毒偵字第401號被告游筱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淨重0.094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毒偵字第4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物1包(含袋,驗餘淨重0.0945公克),乃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陳明確(見員警分偵第0000000000號卷第1頁背面、毒偵字第401號卷第11頁),並有警製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毒偵字第401號卷第13頁)。

上開物品送驗後,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為據(見106毒偵字第401號卷第1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誤,並屬違禁物品。

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其內盛裝之毒品完全解析分離,應將該等外包裝袋整體視為其內所裝毒品之一部分,同屬第二級毒品,故除取樣部分因鑑析用罄無沒收必要外,其餘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淨重0.0945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

(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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