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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參點伍顆(驗餘數量合計土黃色圓形錠貳顆、土黃色破碎錠壹塊),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3.5顆(俗稱搖頭丸),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土黃色圓形錠3顆、土黃色破碎錠1塊(即扣案之MDMA計3.5顆),經鑑驗結果,確係含有MDMA成分(驗餘數量合計土黃色圓形錠2顆、土黃色破碎錠1塊),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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