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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105 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106 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被告黃俊隆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而查獲扣案之粉末1 包,送驗後確實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而扣案盛裝前開海洛因所用之包裝袋1 只,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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