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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宗仁所涉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無積極證據證明有行使偽造貨幣或詐欺取財之犯意,罪嫌不足,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3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而扣案之新臺幣1 千元紙鈔1 張,經鑑定後係屬偽造,此有中央印製廠函所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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