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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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