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子顥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子顥戶籍資料、前案紀錄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再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參考被告自白、前案紀錄與戶籍紀錄等,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上前制止其與抬轎人員衝突之動機及目的;
竟以「幹你娘(台語)」之語侮辱之手段,於員警執行職務之際,辱罵而妨害公務之執行,藐視公權力之執行,且嚴重貶抑員警之人格及社會地位;
離婚;
為家中長男;
於警詢時稱: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酒後駕車、槍砲等前科之品行;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760號
被 告 周子顥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子顥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106年3月25日17時48分許,在彰化縣○○市○0路0○0號前,參與大甲媽祖遶境活動,此活動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彰化分局)員警負責執行大甲媽祖安全維護勤務,因周子顥在現場顧轎時受民眾推擠,因而情緒失控,上前拉扯神轎,與抬轎人員發生衝突,彰化分局分局長陳順和與其他執勤警員一起上前制止,周子顥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彰化分局分局長陳順和辱罵:「幹你娘」(台語)等語,公然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旋即被員警以現行犯逮捕。
當時,另有潘信民對陳順和拉扯,使陳順和因而受有左側手部挫傷併擦傷之傷害(潘信民所涉傷害部分,另案偵辦)。
二、案經陳順和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子顥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陳順和於警詢中指訴甚詳,並有蒐證影像擷取照片8張及光碟1片在卷可稽。
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又被告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 子 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