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簡,95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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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勳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8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國勳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記載之「監視畫面擷取圖片」,補充更正為「監視畫面擷取圖片10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國勳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

其未經告訴人黃麗芬之同意,恣意進入惠來麗緻法國社區地下車道,未能尊重他人對於住宅安寧不受干擾之權益,對他人居住自由安全造成損害,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填補損害,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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