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簡附民,1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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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洪巧倫
被 告 蔡朝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之刑事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62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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