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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周晨熹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周晨熹因傷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於106 年2 月24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本次刑法第280條之罪之原因乃因酗酒所致,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顯見被告平日飲酒之習慣頻繁,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前段,認有羈押之必要,並自該日起執行羈押。
另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5 月23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存,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被告以奔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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