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643,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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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3號
受 刑 人
即 抗告人 方勝吉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106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坦承犯行,且家有年邁勞疾父親及2年幼子女待照料,請以比例原則重新裁定,為此提出抗告。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前段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本件裁定正本於106年6月2日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按指印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及送達文件登記可稽。

抗告人延至106年7月21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6年7月21日9時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刑事抗告狀可參,顯已逾期,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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