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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是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此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得為之。
二、經查,受刑人陳金子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至6 所示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分屬不得易刑處分與得易刑處分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受刑人陳金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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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 │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 │判決確定日│備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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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品│有期徒│104.10.20 │彰化地檢104 │彰│105 年度審│105.03.02 │彰│105 年度審│105.03.22 │彰化地檢│
│ │危害│刑7 月│ │年度毒偵字第│化│訴字第66號│ │化│訴字第66號│ │105 年度│
│ │防制│ │ │1764號 │地│ │ │地│ │ │執字第16│
│ │條例│ │ │ │院│ │ │院│ │ │68號(即│
│ │ │ │ │ │ │ │ │ │ │ │105 年度│
│ │ │ │ │ │ │ │ │ │ │ │執緝字第│
│ │ │ │ │ │ │ │ │ │ │ │4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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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毒品│有期徒│104.10.21 │彰化地檢104 │彰│105 年度審│105.03.02 │彰│105 年度審│105.03.22 │彰化地檢│
│ │危害│刑4 月│ │年度毒偵字第│化│訴字第66號│ │化│訴字第66號│ │105 年度│
│ │防制│ │ │1764號 │地│ │ │地│ │ │執字第16│
│ │條例│ │ │ │院│ │ │院│ │ │69號(即│
│ │ │ │ │ │ │ │ │ │ │ │105 年度│
│ │ │ │ │ │ │ │ │ │ │ │執緝字第│
│ │ │ │ │ │ │ │ │ │ │ │4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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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毒品│有期徒│104.02.07 │彰化地檢105 │彰│105 年度審│105.04.22 │彰│105 年度審│105.05.17 │彰化地檢│
│ │危害│刑8 月│ │年度撤緩毒偵│化│訴字第228 │ │化│訴字第228 │ │105 年度│
│ │防制│ │ │字第10號 │地│號 │ │地│號 │ │執字第 │
│ │條例│ │ │ │院│ │ │院│ │ │2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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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毒品│有期徒│105.02.23 │彰化地檢105 │彰│105 年度訴│105.08.24 │彰│105 年度訴│105.09.13 │彰化地檢│
│ │危害│刑8 月│ │年度毒偵字第│化│字第479 號│ │化│字第479 號│ │105 年度│
│ │防制│ │ │410 號 │地│ │ │地│ │ │執字第 │
│ │條例│ │ │ │院│ │ │院│ │ │5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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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詐欺│有期徒│105.01.13 │彰化地檢105 │彰│105 年度訴│105.12.23 │彰│105 年度訴│106.01.17 │彰化地檢│
│ │ │刑1 年│ │年度偵字第 │化│字第558 號│ │化│字第558 號│ │106 年度│
│ │ │6 月 │ │4817號、105 │地│ │ │地│ │ │執字第 │
│ │ │ │ │年度偵緝字第│院│ │ │院│ │ │878 號 │
│ │ │ │ │276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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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詐欺│有期徒│105.01.19 │彰化地檢105 │彰│105 年度訴│105.12.29 │彰│105 年度訴│106.01.24 │彰化地檢│
│ │ │刑1 年│ │年度偵字第 │化│字第714 號│ │化│字第714 號│ │106 年度│
│ │ │9 月 │ │2052、3978、│地│ │ │地│ │ │執字第 │
│ │ │ │ │4179、4457、│院│ │ │院│ │ │1432號 │
│ │ │ │ │4458、6669、│ │ │ │ │ │ │ │
│ │ │ │ │6934、6935、│ │ │ │ │ │ │ │
│ │ │ │ │7141、7492、│ │ │ │ │ │ │ │
│ │ │ │ │7777、7905、│ │ │ │ │ │ │ │
│ │ │ │ │8536號、105 │ │ │ │ │ │ │ │
│ │ │ │ │年度偵緝字第│ │ │ │ │ │ │ │
│ │ │ │ │398 號(其中│ │ │ │ │ │ │ │
│ │ │ │ │第7492號,聲│ │ │ │ │ │ │ │
│ │ │ │ │請書誤載為第│ │ │ │ │ │ │ │
│ │ │ │ │4292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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