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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清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清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清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7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106年4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30頁至反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7至1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美敏
附表:受刑人莊清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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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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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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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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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18日 │105 年5 月11日 │105 年5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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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362 號│度毒偵字第977 、│度毒偵字第977 、│
│ │ │1131號 │1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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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實│ │273 號 │473 號 │473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5 月12日 │105 年8 月31日 │105 年8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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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判│ │273 號 │473 號 │473 號 │
│決├────┼────────┼────────┼────────┤
│ │判 決│105 年6 月14日 │105 年9 月30日 │105 年9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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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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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 │度執字第5794號 │度執字第5794號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度執字第3405號 │ │
│ │ │編號2~3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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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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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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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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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5 月23日 │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3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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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977 、│度偵字第6805號 │度偵字第6805號 │
│ │113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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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
│實│ │473 號 │1381號 │138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8 月31日 │105 年9 月30日 │105 年9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 │
│判│ │473 號 │1381號 │1381號 │
│決├────┼────────┼────────┼────────┤
│ │判 決│105 年9 月30日 │105 年11月1 日 │105 年11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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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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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 │度執字第6673號 │度執字第6673號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度執字第5795號 │ │
│ │ │編號5~6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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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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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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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期徒刑7 年7 月│有期徒刑3 年7 月│
│ │(共3 罪) │(共2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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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31日、│105 年4 月14日、│105 年4 月16日 │
│ │105 年4 月22日、│105 年5 月2 日 │ │
│ │105 年4 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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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4930號 │度偵字第4930號 │度偵字第49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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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實│ │428 號 │428 號 │428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8 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判│ │428 號 │428 號 │428 號 │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30日 │105 年11月30日 │105 年1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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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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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度執字第7335號 │度執字第7335號 │度執字第7335號 │
│ 備 註 ├────────┴────────┴────────┤
│ │ │
│ │編號7~1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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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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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11月│有期徒刑7 年9 月│有期徒刑8 年 │
├──────┼────────┼────────┼────────┤
│ 犯罪日期 │105 年4 月21日 │105 年4 月26日 │105 年4 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4930號 │度偵字第4930號 │度偵字第4930號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實│ │428 號 │428 號 │428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8 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判│ │428 號 │428 號 │428 號 │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30日 │105 年11月30日 │105 年1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度執字第7335號 │度執字第7335號 │度執字第7335號 │
│ 備 註 ├────────┴────────┴────────┤
│ │ │
│ │編號7~1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 │
│ │ │
└──────┴──────────────────────────┘
┌──────┬────────┬────────┐
│ 編 號 │ 13 │ 1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10月│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併科新臺幣 │
│ │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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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5 月6 日 │105 年3 月間某日│
│ │ │~105 年5 月11日│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105 年│彰化地檢署105 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4930號 │度偵字第4548、 │
│ │ │6329、6703 號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實│ │428 號 │632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8 日 │106 年1 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判│ │428 號 │632 號 │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30日 │106 年2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彰化地檢署105 年│ │
│ │度執字第7335號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6 年│
│ │編號7~13判決應執│度執字第1826號 │
│ │行有期徒刑9 年2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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