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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王堯麟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堯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堯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因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復經拘提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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