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69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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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王宣惠
被 告 王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4號),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政憲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王政憲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王政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惟可以具保方式擔保之,准予提出新台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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