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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欣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欣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詹欣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所示判決宣示之沒收部分(未記載於附表內),均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0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受刑人詹欣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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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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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有期徒刑5 │104年9月14│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易 │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易 │106年3月│彰化地檢│
│ │ │月,如易科│日(檢察官│105年度偵 │彰化│字第952號 │3日 │彰化│字第952號 │8日 │署106年 │
│ │ │罰金,以新│聲請書附表│字第6325號│地方│ │ │地方│ │ │度執字第│
│ │ │臺幣1千元 │誤載為104 │ │法院│ │ │法院│ │ │1500號 │
│ │ │折算1日 │年10月1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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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詐欺│有期徒刑6 │104年10月 │彰化地檢署│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3月│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4月│彰化地檢│
│ │ │月,如易科│29日 │105年度偵 │彰化│字第114號 │8日 │彰化│字第114號 │11日 │署106年 │
│ │ │罰金,以新│ │字第6132號│地方│ │ │地方│ │ │度執字第│
│ │ │臺幣1千元 │ │ │法院│ │ │法院│ │ │2565號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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