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71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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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維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六四五五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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