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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錦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錦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錦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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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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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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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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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1日上午7時54 │105年9月25日 │
│ │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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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8535號、104 年度毒偵字│2062號 │
│ │第16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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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105年度訴字第1074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 │10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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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5年9月29日 │106年4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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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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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6679號(106年度執緝字 │2354號 │
│ │第1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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