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聲,738,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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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明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明珠①因犯竊盜罪、竊盜未遂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苗簡字第696號判決各處拘役50日、20日,應執行拘役60日;

②又因犯竊盜罪、竊盜未遂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7號判決各處拘役50 日、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

③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69號判決處拘役55 日,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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