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憲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憲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憲政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犯罪類型,各犯行相距時間,犯後均坦承之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有價證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日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間某日起至104 │104年7月16日 │ │
│ │年6月30日晚上6時許前之│ │ │
│ │某時止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16925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6567 │ │
│ │ │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09號 │106年度簡字第455號 │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 │106年3月24日 │ │
├───┼────┼───────────┼──────────┼──────────┤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455號 │106年度簡字第455號 │ │
│ ├────┼───────────┼──────────┼──────────┤
│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6年4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