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進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因認被告蕭進宏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起訴後(於民國106年9月28日繫屬本院),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為人發現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上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300號
被 告 蕭進宏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進宏前曾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甫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5年12月5日上午某時許,在彰化縣田尾鄉溪畔村中山路2段與模範巷交岔路口之十甲重劃區工地,徒手竊取李和謙管領之槽鐵1支(價值約新臺幣約400元),得手後,將所竊得之槽鐵擺放在其所騎乘之自行車把手而離開現場(所涉竊盜案件,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於同日上午8時35分,蕭進宏騎乘自行車行經彰化縣田尾鄉中山路與公所路交岔路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槽鐵1支(業已發還)。
其為掩飾身分並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哥哥「蕭智宏」之名義接受員警詢問,並接續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文件,偽造「蕭智宏」之署押,並於附表編號1、4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附表編號1、4至9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蕭智宏」之署押,用以表示「蕭智宏已知悉係遭員警依法逮捕,並得以於接受員警詢問時行使各項權利事項之意思,及不用通知親友,並交付承辦之員警以行使之;
復經承辦員警依法移送至本署,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2846號偵辦時,基於承前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冒用「蕭智宏」之名義,於附表一編號9之文件上,偽造「蕭智宏」之署押,並將之交付本署之承辦人員,用以表示已知悉係遭員警依法逮捕,並知悉依法得聲請提審之權利;
另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承前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蕭智宏」之名義,在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蕭智宏」之署押;
再承前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文件,偽造「蕭智宏」之署押,用以表示「蕭智宏」就上揭竊盜真心悔過之意,並交予檢察官以行使,上開行為除誤導偵查機關之辦案方向及對象而損及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外,亦使蕭智宏有受刑案偵審程序訴追之虞而足生損害於蕭智宏。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進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蕭智宏、李和謙於警詢之證言相同,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查獲暨證物照片計8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27日刑紋字第1050800404號函及檢附之指紋卡片、附表所示文件之簽名署押,及本署105年度速偵字第2846號卷宗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等罪嫌。
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及行使偽造私文私書之數個行為,均係基於隱匿身分逃避查緝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另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末者,被告於附表所偽造之「蕭智宏」署名、指印及掌印,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余 建 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 婉 然
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 時間 │ 地點 │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 │
├───┼─────┼────┼──────┼───────┼───────┤
│ 1 │105年12月5│彰化縣警│詢問筆錄 │應告知事項受詢│蕭智宏簽名1枚 │
│ │日9時31分 │察局北斗│ │問人簽名欄 │ │
│ │許 │分局田尾│ ├───────┼───────┤
│ │ │分駐所(│ │詢問筆錄提審告│蕭智宏簽名1枚 │
│ │ │下稱田尾│ │知 │ │
│ │ │分駐所)│ ├───────┼───────┤
│ │ │ │ │受詢問人簽名欄│蕭智宏簽名1枚 │
│ │ │ │ │ │ │
├───┼─────┼────┼──────┼───────┼───────┤
│ 2 │105年12月5│彰化縣田│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簽名捺│蕭智宏簽名1枚 │
│ │日8時35分 │尾鄉溪畔│ │印欄 │ │
│ │許起迄至同│村中山路│ ├───────┼───────┤
│ │日8時45分 │2段與模 │ │受執行人簽名欄│蕭智宏簽名1枚 │
│ │許止 │範巷路口│ │ │ │
├───┼─────┼────┼──────┼───────┼───────┤
│ 3 │同上 │同上 │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簽名欄│蕭智宏簽名1枚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持有人簽名欄 │蕭智宏簽名1枚 │
│ │ │ │表 │ │ │
├───┼─────┼────┼──────┼───────┼───────┤
│ 4 │105年12月5│田尾分駐│指紋卡片 │指紋捺印欄及掌│蕭智宏簽名1枚 │
│ │日上午9時 │所 │ │紋欄 │、指印16枚及掌│
│ │31分許後之│ │ │ │紋2枚 │
│ │某時 │ │ │ │ │
│ │ │ │ │ │ │
├───┼─────┼────┼──────┼───────┼───────┤
│ 5 │105年12月5│同上 │逮捕拘禁告知│被通知人姓名簽│蕭智宏簽名1 枚│
│ │日8時35許 │ │本人通知書 │名欄 │ │
├───┼─────┼────┼──────┼───────┼───────┤
│ 6 │同上 │同上 │逮捕拘禁告知│簽名捺印欄 │蕭智宏簽名1枚 │
│ │ │ │親友通知書 │ │ │
├───┼─────┼────┼──────┼───────┼───────┤
│ 7 │同上 │同上 │查獲暨證物照│下方空白處 │蕭智宏簽名4枚 │
│ │ │ │片 │ │ │
├───┼─────┼────┼──────┼───────┼───────┤
│ 8 │105年12月5│ │相片影像資料│下方空白處 │蕭智宏簽名2枚 │
│ │日8時45分 │ │查詢結果、個│ │ │
│ │許後之某時│ │人戶籍資料查│ │ │
│ │ │ │詢結果 │ │ │
├───┼─────┼────┼──────┼───────┼───────┤
│ 9 │105年12月 │本署法警│提審權利告知│被告知人簽名欄│蕭智宏簽名1 枚│
│ │5日12時55 │室 │書 │ │ │
│ │分 │ │ │ │ │
├───┼─────┼────┼──────┼───────┼───────┤
│ 10 │105年12月5│本署內勤│訊問筆錄 │受訊問人簽名欄│蕭智宏簽名1 枚│
│ │日16時43分│室 │ │ │ │
│ │許 │ │ │ │ │
├───┼─────┼────┼──────┼───────┼───────┤
│ 11 │同上 │同上 │悔過書 │立悔過書人簽名│蕭智宏簽名1 枚│
│ │ │ │ │欄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