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186,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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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6號
106年度訴字第1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65號、第2744號、第4079號、第5939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59號、第261號、106年度偵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冠翔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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