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191,2020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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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本村


輔 佐 人 李林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李本村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本村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因腦梗塞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急診住院,於同年9月10日出院,因右側偏癱及腦中風,於108年10月23日至林口長庚醫院復健科回診時,有失語症及行動需他人輔助之情形,理解力雖有進步,惟表達能力仍較差,此有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109年2月12日函可稽(見本院卷7第249頁、本院卷6第405頁);

經本院向被告最近就診之行天宮醫療志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函詢其身體狀況是否可到庭應訊,經該院函覆稱:被告腦中風有傷到語言,目前可以簡單回答問題,但有時理解能力較差,可能需要簡單提問,此有恩主公醫院109年5月6日函檢附之病歷摘要可稽;

另觀諸該院函檢附之語言治療評估表(語言障礙)上之記載,被告Auditory Comprehension(聽覺理解)中重度障礙(5.5分),在提示下可以理解部分簡單步驟指令及簡單句,對於含有方位詞之長句有理解困難;

Spontaneous Speech(自發的講話)為中重度障礙(6.2分),看圖描述部分,在問句引導下,可說出部分符合圖片內容之簡單片語或完整句,有時出現空泛語(如:這個)或語意型語誤;

Naming(命名)為中度障礙(7.7分),在提示下,可以正確命名大部分生活物品及功能,偶有語意型語誤;

Paraphasia(語言錯亂)有時會出現語意型語誤;

Reading(閱讀)在簡單短句及含有方位詞之長句皆有理解困難(見本院卷第7第267頁以下),再衡酌本案案情複雜,依上開醫院函覆意旨所載被告理解問題之能力,堪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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