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194,2018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漢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925、7072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1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漢章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許漢章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被告仍有逃匿疑慮,亦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重操舊業之虞,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無法憑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排除上述疑慮,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避免執行落空,著自107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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