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275,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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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興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永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永興(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75號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於1月31日先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嗣判決書正本於108年2月12日送達,有判決書、送達證書、派出所當事人領取司法文書登記簿、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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