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311,2017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勝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田勝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田勝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9月5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本院以87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免刑確定(初犯);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2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犯);

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犯)。

另因公共危險案件,於104年3月17日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8月8日1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入針筒內摻水後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因竊盜案件至警局接受調查,經警於106年8月10日凌晨2時55分許,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遂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田勝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且被告於106年8月10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採集同意書(偵卷第8頁至第10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田勝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田勝益為供施用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104年3月17日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移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無成效,嗣後仍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刑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設置勒戒機構協助其戒除毒癮之美意,自不宜輕縱,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業鐵工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毒品案件,於106年9月30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為免被告誤認犯同質性犯罪越多次可越判越輕而生鼓勵犯罪結果,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