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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富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故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理由書,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富崇(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4月30日送達,被告於5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因於108年5月10日函請被告應注意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詎被告仍未置理,本院復於6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提,於6月12日合法送達被告(由同居人即其母收受),有本案判決書、聲明上訴狀、函稿、裁定書及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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