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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福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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