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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惠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惠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莊惠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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