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484,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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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
107年度聲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堂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484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並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堂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無逃亡可能,以被告之年紀及資力,亦無能力長期逃亡;

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無串供滅證必要;

又本案既無逃亡之虞、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如仍以重罪為羈押唯一要件,顯屬刑罰之預先執行,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

故請求准予被告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前2 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 、3 項亦定有明文。

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被告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繼續存在,故法院應就當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為之論斷;

另基於程序保障之目標,在被告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規定之精神,法院應就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

三、經查:㈠被告陳錦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否認其餘販賣毒品犯行,惟依相關證人證述、共同被告陳麗珍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述與共犯陳麗珍及相關購毒證人所述內容歧異,有勾串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中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傾向,如法院審理判決結果,非如其預期,難期待其服膺法院判決結果,逃亡誘因會隨之增加,衡諸一般社會常情通念,足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 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本院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107 年1 月17日解除禁見。

㈡本院審酌認為,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

且被告於107 年2 月8 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與共犯陳麗珍會面時,被告向共犯陳麗珍表示:「到時上訴到高等的,你口供要換過(台語)」、「你到時說你一開始說『阿凱』啊你聽有否,你到尾說我拿給他的,我會加重啊,你聽有否,你乾脆時到你說都『阿凱』啊(台語)」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07 年2 月14日之函及所附被告與陳麗珍接見紀錄及錄音光碟1 片、該次接見時之錄音譯文1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顯有指導共犯陳麗珍在法院要如何供述之情形,即有勾串共犯之可疑。

又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246 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重刑下,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將隨之增加,難保無因畏罪而棄保逃亡之虞,又被告所涉販賣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基於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及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是本院認具保等方式尚不足以代替羈押之擔保,仍有羈押之必要。

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

從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既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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